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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9日 14:13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假按揭受害者——开发商、银行、借款申请者 在昨天结束的中国反商业欺诈举办的“假按揭――给高房价添‘虚火’”网上论坛上,汉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玲律师指出:假按揭里面涉及到开发商、银行、借款申请者,我们叫个人,这三方的利益肯定都受到损害,无非损害程度的深与浅、造成的后果大与小的问题。
从个人来说,从借款申请人本人来说,要分知情和不知情两种情况。
对于不知情的来说,绝大多数不会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信用上受到了损害,他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讲信用记录,对它提出疑义,可以进行修正,这样可以恢复到初始状态,从民法通则也赋予了个人,因为他的姓名权被侵犯了,他可以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停止侵害行为,要求他消除影响,提供赔偿,乃至于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从不知情和个人角度分析。
从知情的个人角度,要看是出于朋友帮忙,或者本身就是开发商的内部员工,是老板安排的,从真实意图上他并不愿意做这样的事情,像这一类人可以主张他的行为是事出有因,相应来说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有区别。
对于那种完完全全就是跟开发商积极配合,积极协助做这件事情的人,实施这个行为的开发商,首先我们认为就像中介机构一样,肯定是连带赔偿的概念。其次你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从开发商的角度,开发商是假按揭的始作俑者,是策划这件事情最积极、最主动的角色。但在实际生活当中,有很多做了假按揭的开发商,他也是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在房价涨幅比较大的情况下,帮开发商做假按揭的个人,某些情况下他会向开发商提出要求,有的直接要求这个房子就归我了,还有的要求给予补偿,这当中就有金钱上的补偿,或者是个人认为可以交换的利益,这种情况开发商有苦说不出,一方面不愿意把假按揭宣传出去,因为宣扬出去之后,除了赔偿责任,他的主管责任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还将为此负法律责任。如果接受个人提出的要求,无外乎增加了开发商做这件事的成本,有时候也会侵害到他的利益。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首先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它的内部审计部门都会对银行的按揭业务做一些内部审计和风险防范,这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来看。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看,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这项业务是进行监管的,我们会通过上述提到的现场检查这些方式来实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存在假按揭而且银行职员又参与其中,我们会对商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会采取一些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我们会取消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会对这家银行进行处罚,还可能会暂停这家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同时,我们也会建议这家银行对他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另外,我们说从社会公众或者说从股民的角度,我们很多人都持有银行股,如果发现一些自己购买股票的银行经常发生一些假按揭的事件,将会影响到这家银行的股价,大家将来会“用脚投票”的形式来否定这家银行。
银行是假按揭最大的受害者
李玲指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我们国家为了拉动内需促进消费从一些已经按揭制度实行多年的国家和地区引进的消费贷款的一种方式。目前发展到现在,应该说个人住房消费按揭贷款这个制度的推行对于我们国家房地产业积极健康蓬勃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盈利性机构,必然要去追求合法的盈利,所以我们说商业银行应该是假按揭里面最大的受害者。
首先,在概念上大家要把商业银行和开发商勾结起来或者说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和开发商勾结起来区分开来。我觉得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主体,即便是银行内部人员与开发商相勾结,最终侵害的还是银行的合法权益,可能还会影响到上市银行的广大股民,更有甚者,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安全。因为在假按揭发生之后,开发商只要资金不断链,或者不出现大的问题,基本上开发商都能保证按月按季度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在这种前提下,只要说这个事情不出现,银行基本上收益还是有保证的。但是,房地产这个行业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它的涨与跌不能完全以一个预期的眼光做判断,比如说房子跌了变成负资产的情况下,或者说开发商出了很大问题还不起钱的情况下,银行就变成第一位受害者。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不用向银行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他只能对开发商,开发商如果经济状况非常糟糕,还不起钱,只能依靠抵押给他的房产,这些房产在房地产出现下降趋势的前提下,还值不值当是所付的钱?固然银行在贷款的时候考虑到了银行变现,但是有的时候一旦房价下跌,出现通货膨胀的现象,就很难保证银行通过资产变现,还能够收回当初的本金,所以在所有假按揭受害者里面,银行是最大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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