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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合同,银行职员务必眼见为实

2007年11月29日 14:05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刚刚结束的“打击假按揭”网上诚信论坛上,汉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玲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给银行信贷人员支招:银行信贷人员一定要亲眼看见借款人签字,方为安全。

  李玲律师谈到她本人在多年前所接手的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家商业银行在北京的分支机构出现了问题,它所发放的一单质押担保贷款,别的程序都没问题,唯一就是在质押担保合同签字的时候,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亲眼见质押人在质押担保合同上签自己的名字,之后这笔贷款出现了逾期,银行起诉了借款人和质押人,这个时候质押人提出那个文件上的签字不是他本人签的,并且说质押合同无效,最后银行做了笔记鉴定,确实不是本人所签,法院也判了质押无效。

  银行业可以催本人的本金和利息,问题是不能追回来,就要看借款人有没有偿还能力,从质押人来说,字不是他签的,合同无效,他无须向银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而且那个质押物没有办理过任何的担保手续,这种情况下,这笔贷款就没有了质押物的保障。这个银行经办人员没有见证到签字的真实性;另外这个过程当中或多或少有利益上的问题,所以这个工作人员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从银行内部的控制措施来说,每家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措施都是相当完备的,包括你的经办人员出了问题,你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包括风险的内控怎么掌控,每家银行都非常完备。在激烈的竞争的环境中,银行或者是出于疏忽,或者是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会将自身暴露在风险之下。

  要进行有效防范,就要加强风险控制,需要对员工进行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包括出现法律后果可能性的教育。关于客户签字的真实性问题,现在基本上要么就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现场亲眼见客户面签,这是采取直客式银行,要么是由律师事务所完成的,就是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见客户签字。律师事务所本身也有风险安全保障机制,并且向银行有所承诺,一旦由于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失误,给银行造成损失,律师事务所要向银行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甚至更高的违约金。

  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建议最好引入公正机构公正签署的模式。(舒云)

  详情请点击:http://antifraud.zgb.mofcom.gov.cn/living/20_single_LI2007110801459.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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