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防范宝典  
 
 
实务中保险欺诈的表现手段呈多样化

2007年10月26日 13:38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10月25日下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联合中保网、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中青网、央视国际、法制网、金融界、中国保险资讯网等大型网络媒体邀请保监会相关领导等共同主办“让保险真正保险”网上论坛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调研处、电子政务处、监事会工作处处长朱衍生做客论坛,并就“在实务中保险欺诈都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一网友十分关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解答。

  朱衍生说,实际操作中保险欺诈的手段和方式确实比较多,我们现在也没有一个很标准的针对办法。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分类,大致把握几个内容,一个是相对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方面而言的,这里面分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根据保险法的分配有五种: 第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额;第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第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五,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它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扩大事故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五个问题是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受益人,他们的欺诈行为。对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而言,《保险法》也有相关的涉及,其中在保险业务中是与保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第二,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第三,阻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告知义务,或者承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这是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而言。对保险代理人,或者保证经纪人,保险中间人而言,《保险法》刑法方面也有相关的规定,保监会也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这些规定里面就涉及到一些欺诈的行为的分类。境外保险机构的代理人或者一些境外的保险机构,这些人没有在中国从事保险业务的权力,但是到了中国境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这种也是属于保险欺诈案的范围之一。

  朱衍生处长还说,由于我国在保险监管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尚不够完善,不法分子就会不择手段钻空子进行诈骗以牟取利益。今天保监会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共同举办这样一个论坛是很有意义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公众的反欺诈意识和能力。(中国反商业欺诈网-陆峰)

  论坛详情请点击进入:http://antifraud.zgb.mofcom.gov.cn/living/20_single_LI2007101801371.jsp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如何有效防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误导专家为您支招  

买保被骗应向监管机构反映或向司法机关报案  

保险欺诈并不一定是内鬼所为 犯罪主体呈多样化  

揭保险中介公司“抢险”内幕 买车险谨防商家陷阱  

警惕利用“假车祸”进行保险诈骗  

广告与合同不符告 保险公司欺诈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