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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并不一定是内鬼所为 犯罪主体呈多样化

2007年10月26日 13:32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10月25日下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联合中保网、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中青网、央视国际、法制网、金融界、中国保险资讯网等大型网络媒体邀请保监会相关领导等共同主办“让保险真正保险”网上论坛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调研处、电子政务处、监事会工作处处长朱衍生出席了论坛,并就“哪些人可能成为保险欺诈的共犯?”这一问题给网友作了解答。

  朱衍生处长强调,保险诈骗不一定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所为,有外部人员作案的,有内部人员进行欺诈的,也有内外勾结合谋诈骗。哪些人能够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呢?《刑法》对这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就是说,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这些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中国反商业欺诈网-陆峰)

  论坛详情请点击进入:http://antifraud.zgb.mofcom.gov.cn/living/20_single_LI200710180137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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