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维权服务 > 公众咨询    
 
 
产品质量纠纷售后维权
咨询人:邓树模  发表日期2008年03月27日 11:31
咨询题目: 产品质量纠纷售后维权
咨询内容: 您好: 投诉编号:GZ2008031203774申请人2008年2月25日追加被申请人申请书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同时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请问我08-3-12到法院讲,销售商威海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只能起诉销售商产品质量退还货款或撤诉重新起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及联想阳光服务企业欺诈行为?不能一起审,我担心重新起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及联想阳光服务企业在网下的工商档案,又不在本地,不能立案?现本人想找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请求双倍赔偿,? 申请人是否可以向销售商威海华联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赔偿?销售者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谢谢 个人维权 联想(北京)把英特尔CPU的标识改了 中央电视台2008“3•15晚会”空间地址URL http://video.cctv.com/channel/dsmwh.html 我08-2-28在中央电视台开通了博客, 个人维权 http://blog.cctv.com/dsm 请到我的博客’友情?B接’ 看联想售后服务
回复内容

您好,您的来信已经收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双倍返还”的前提条件是:1、向商品经营者提出要求;2、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所以您要求联想(北京)双倍返还是不合适的。如果您想起诉生产商请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行事。感谢您对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的信任!


【字体: 】 【关闭窗口】 【打印】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  >>更多评论

  请输入验证码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信息产业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食品药品监管局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法制办
国研室 新闻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供销总社
烟草局 外汇局
中宣部 高法院
高检院 武警总部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京ICP备06027237号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意见征求

版权所有: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承办单位: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 电话:8610-87519013   传真:8610-875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