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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2008-05-12 文章来源: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福建等6个省、直辖市62家企业生产的80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7%。

  此次抽查依据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7-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7918-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QB/T1857-2004《润肤膏霜》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pH值、耐热、耐寒、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酵母菌、霉菌、砷、铅、汞、苯甲酸及其盐类、酯类、4-羟基苯甲酸及其盐类和酯类、甲醛、多聚甲醛以及标签等1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此次抽查的砷、铅、汞、微生物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全部合格。二是市场占有率较高、规模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较好,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100%。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化妆品产品是涂抹于人的皮肤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日常生活用品,所以pH值在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抽查中有个别产品pH值不合格,主要是产品包装上明示的执行标准为QB/T2286-1997《润肤乳液》,标准要求pH值在4.5~8.5范围内,经检测,pH值实测值为3.8,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化妆品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化妆品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附件: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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