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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2008年06月27日 09:34 文章来源:扶贫办网站

关于印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开办救〔2008〕1号

各社会团体:

  为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经6月11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办领导批准,现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国务院扶贫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为加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扶贫办归口管理的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和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四个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社团),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所开展的募捐活动。

  第三条各社团的抗震救灾募捐活动要严格按照“自愿捐赠、不得摊派,尊重意愿、专款专用,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要求,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扶贫办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监管工作组(以下简称办监管组)要切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扶贫办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募集款物管理和使用的指示、要求,加强对募集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社团在募集款物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据。资金要设立专户,物资要设立专账,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切实做到款物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意愿。对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要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紧密结合灾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确保使用效果,让捐赠人放心,使受赠者受益。对没有明确意向的捐赠,社团可提出意见,由扶贫办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报民政部备案。

  (二)突出重点。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要区分轻重缓急,向灾情较重的贫困地区倾斜,主要用于灾后重建。

  (三)严格程序。要按照募捐款物安排使用的整个流程,制定严格的程序,规范运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四)公开透明。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应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要求,对接收的捐赠不提或少提管理费,不得以提取管理费的形式增加本单位的原始基金,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拨付捐赠款物。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都要通过银行汇款;物资出库须办理相关手续,核实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抗震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确保采购的物资保质保量。

  第九条 各社团对接收的捐赠物资要精心管理,及时、安全运抵灾区,防止损失和浪费,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条办监管组要认真组织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社团要主动接受有关审计、监察和社会的监督,每周三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安排、转发、使用情况报送办监管组汇总,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对贪污、私分、截留、挪用捐赠款物等行为,要迅速查办。对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捐赠款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捐赠物资严重毁损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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