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江苏省一房产企业因资金链出现问题,“揭出”了一系列按揭官司,引发了不少问题,值得我们警惕。笔者通过审理“假按揭”案件,发现“假按揭”并非不能察觉,只要有关部门严把审查关,细心又有技巧地核实,“假按揭”就难以得逞。笔者审理的“假按揭”案件有以下几个特征:
1、“假按揭”的借款人一般是房产公司的员工或员工的亲戚、熟人。2、“假按揭”的借款人一般说不出所购房交房时间,所购房周边的环境,甚至有的连所购房所处的路段、位于何楼层及房号均说不出。3、“假按揭”的借款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比较简单,不会对房产公司提供的合同修改,更不会出现新的补充条款。4、“假按揭”的借款人一般不持有首付款收据的原件,也说不清楚付了多少。5、“假按揭”的贷款多数由房产公司统一还款,借款人不持有储蓄代扣卡,即使银行利率调整,其也不知变化后的还款金额。6、购房合同上“假按揭”的借款人配偶的签字风格一般与借款人一致。7、“假按揭”的借款人所购房房价与地段不相符合。8、同一套房屋在多家银行按揭贷款。
那么如何防范“假按揭”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银行应制定、完善关于按揭业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摒弃银行内部关于按揭业务不当的激励机制。2、考虑“假按揭”形成主要原因是房产商为各种目的融资,故银行在与房产商合作按揭贷款前,应对房产商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信誉及开发楼盘的优劣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对状况不佳的房产商,与其合作按揭贷款要慎重。3、对需贷款的购房合同(特别是楼花按揭)要求房产商到有关部门进行预登记,防止一房多贷。4、要求预购人夫妻双方前往银行办理按揭业务。5、银行经办人员应就房屋价格、结构、楼层、交房日期、周边环境等情况询问预购人,从而确定其购房是否真实。6、要求房产商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目,由预购人直接将首付款交入该账目内,以保证首付款的真实性。7、特别是对楼花按揭所放贷款的使用,银行应在与房产商按揭合同中约定对按揭贷款具体的检查、监督要求,并在放贷后按约审查,防止房产商挪作他用。8、对向同一房产商购房或所购房系同一小区的预购人集中、同一时间批量还款的,要特别关注,并核实是否系“假按揭”,从而采取相应措施。9、银行间建立可以互相查询的金融信息平台,从而及时发现“假按揭”。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