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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翻新旧房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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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侍小姐 发表日期:2008年07月17日 16:07 |
| 投诉题目:
买到翻新旧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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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08年2月准备购买南头镇穗西市场某楼盘中一间单房(一卧一厨一卫一阳台),签订认购书并支付1万元定金!随后几天经人提醒发现其楼盘为旧楼改造(楼体已存在近10年).随要求其退还全部定金!
在随后的交涉中,销售方认定已经告知我方为二手楼,而我们仅听其说过房屋已经有房产证,到时会分割为个户的房产证,而通过这样的介绍我们是不能了解房屋是二手房的!
同时销售方在提供的宣传材料,平面广告,以及我们签订的认购书中均未提及房屋是二手房的信息,这些信息错误的引导了我们的购买行为!
已经将此反馈到当地工商部门,但对方在简单的了解及"调查"后,通知我们终止受理,并不认为对方有过错!在此期间对方一负责人与我们联系后同意找到其他买主将此房转卖,后又反悔,说同意退回30%,我们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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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请求:
现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指导,想知道对方是否有欺诈行为?我的定金是否可以全部退回并要求其进行赔偿!并且希望对这样的销售单位及方式进行追查与暴光! |
| 回复内容:
您好。在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之前,买方一般先与开发商签订购房临时认购书。《认购书》虽然是临时的,但也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租赁等合同前,又订立《意向书》、《预订书》等的,如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该《意向书》、《预订书》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见,临时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购书是一份预售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订立本合同的预约,其法律效力仅仅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要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购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约定的条款和日期有来和预售人签定购房合同的意图且真实履行,则其行为实际上是履行了认购书予其约定的义务。根据此协议的约定不履行此协议往往要承担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回定金)。但是,如果您所说的开发上隐瞒旧楼改造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看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了。欺诈是一方故意隐瞒事实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如果果真如此,那么开发商就构成欺诈。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在民法上是可撤销的合同,但要采取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这个撤销权的行使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作废。如果法院支持了撤销,定金就会返还,并且有损失要赔偿。所以建议您如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或者如果您不原撤销,可以考虑让开发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降价履行合同。感谢您的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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