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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第一季度治理SP违规收费情况

2008年05月13日 09:22 文章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治理SP违规收费行为情况的通报(2008年第1期)

工信部清函[2008]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SP企业”)经营行为,净化电信市场消费环境,促进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将2008年第1季度治理SP收费行为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08年第1季度,各级电信监管机构在巩固SP收费行为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和完善“发现、提醒、通报、处理、跟踪”的SP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并结合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SP代码调整等进行综合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关于严厉打击信息服务企业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7]236号)和《关于清理和检查通过媒体互动方式开展信息服务业务的通知》(信部清[2007]374号)等规范性文件。

  此外,部分通信管理局开展了SP业务收费行为拨测工作,建立了SP收费治理通报机制和电信消费提醒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日趋规范。

  二、用户申诉有关情况

  据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统计,2008年第1季度用户总申诉量为8102件,比上季度上升26.7%,其中:涉及SP收费争议方面的用户申诉为1616件,比上季度上升16.3%,用户申诉主要集中在广东、山东、北京、河北、河南等省(市)。另外,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负责为SP企业提供接入服务和收费的,涉及中国移动925件,比上季度上升32.7%;涉及中国联通586件,比上季度上升3.2%;涉及中国电信66件,比上季度下降10.6%;涉及中国网通39件,比上季度下降23.5%。

  数据表明,2008年第1季度涉及SP收费争议方面的用户申诉占申诉总量的比例为19.98%,比上季度下降1.7个百分点。虽然占总申诉量的比例略有下降,但用户涉及SP收费争议申诉的绝对量仍呈较明显的上升趋势,尤其是对中国移动负责接入的SP企业的申诉量增加明显,增幅超过30%。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重视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应密切关注、分析原因、及时处理,加大对违规SP企业的惩治力度,在处理用户投诉时要对所涉及其他用户一并妥善处理,以切实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改善增值电信市场的消费环境。

  三、查处违规SP企业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第1季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的违规SP企业70家,并对1家违规情节严重的SP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依照合作协议进行停止结算、停止业务、关闭端口和业务下线等处理的SP企业82家。上述存在违规和违约行为的SP企业中,由中国移动负责接入的49家,由中国联通负责接入的79家,由中国电信负责接入的3家,由中国网通负责接入的21家。

  为进一步规范SP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对涉及多次违规和违约的SP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请相关SP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地规范经营行为;请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对上述企业重点加强监督和指导。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反弹

  各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指导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地措施和手段,确保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到位,巩固前一阶段治理SP收费行为所取得的成果,防止SP收费问题出现反弹。一是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信部清[2006]574号、信部清[2007]236号、信部清[2007]374号等政策规定;二是健全和完善SP收费治理的长效机制,开展不定期的SP业务拨测工作,建立对屡次违规SP企业的严惩机制,增加其违规成本;三是加强跟踪和研究工作,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及时发布消费提醒,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四是继续严厉打击恶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SP企业,一经查实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基础电信企业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被停业整顿的SP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接入。

  附件: 

  1.电信监管机构依法停业整顿的SP企业名单

  2.各通信管理局依法查处的涉及多次违规的SP企业名单

  3.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处理的涉及多次违约的SP企业名单

  4.部申诉中心收到的用户涉及SP收费问题的申诉有关情况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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