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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 破案12件

2008年05月12日 10:14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网

  本网讯(四川新闻网记者杨光)30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成都市公安机关自开展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立案13件,破案12件,刑事拘留33人,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30人,案件涉及受害群众近万人,非法经营额高达2500余万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电子商务”、“网络教育”、“基金投资”、“数字网络营销”等为名,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犯罪活动,涉及地区广、受害群众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遏止网络传销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从2008年1月,成都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专项行动以“网络投资”、“炒卖基金”等为名,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跨地区特别是跨省、跨国发展网络传销组织;以合法企业身份进行传销犯罪;裹挟学生、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参加网络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重点。为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都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清除网站、摧毁组织、惩治首犯、教育群众”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作战,突出重点,有力打击了网络传销犯罪嚣张气焰。

  据统计,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成都市公安机关共立案13件,破案12件,刑事拘留33人,打击处理犯罪嫌疑人30人,案件涉及受害群众近万人,非法经营额高达2500余万元。各级公安机关以“破大案、端窝点、打团伙、查网络”为主导思想,先后成功侦破了非法经营额达1300余万元、涉及群众6000余人次的湖北“XX公司”网络传销案,涉及群众1300余人次的山东“XX公司”网络传销案和涉及群众1500余人次的青海“XX公司”网络传销案,以及非法经营额400余万元的广西“XX公司”四川加盟商特大传销案和非法经营额高达1000余万元的何XX、清XX等人特大传销案等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了一批传销组织,取缔了一批非法网站,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服务管理秩序,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打击网络传销犯罪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成都警方还专门介绍了成都市非法传销主要特点有五条。一是传销组织打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直销”、“加盟连锁”的幌子诱骗群众参加传销,或者以招聘、实习、介绍工作为名,诱骗下岗人员、农民工、在校学生参与传销,并通过组织到农家乐游玩等形式进行“洗脑”讲课、虚假宣传活动,对参与者实施精神控制。二是外来人员流窜聚集成都市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较突出,尤其是河南、湖北、甘肃等地人员流窜到成都市城郊结合部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较常见,这些组织隐蔽性强、流动性大,且分工明确。三是普通传销手段与网络传销相结合,部分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等旗号,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交易,违法活动更加隐蔽、发展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四是受害人多,涉及面广,容易衍生抢劫、非法拘禁、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五是传销组织者在传销活动受到查处或传销组织即将解体时,唆使参与者上访闹事,制造混乱局面,给政府施加压力,引发群体性事件,自己则乘机卷款潜逃,逃避打击,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根据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解释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而参与非法传销的法律后果将是国家没有义务帮助挽回损失,而且要根据相关法规对参与者进行处罚。国务院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就明确规定: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成都警方提醒群众,千万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更要参与非法传销。一旦发现非法传销可直接到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或各区(市)、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也可拨打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举报电话,或拨打各区(市)、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举报电话举报。同时也可登陆互联网成都市公安机关预防经济犯罪信息网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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