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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实施保险欺诈的主体需要负法律责任

2007年10月26日 11:33 文章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

  10月25日下午,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联合中保网、人民网、新浪财经、中国网、中青网、央视国际、法制网、金融界、中国保险资讯网等大型网络媒体邀请保监会相关领导等共同主办“让保险真正保险”网上论坛活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调研处、电子政务处、监事会工作处处长朱衍生做客论坛直播间并回答了网友的提问:保险欺诈行为情节或者数额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构成刑法中的诈骗?我们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朱衍生强调,在这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一个是《保险法》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国家的《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这个范围《刑法》第198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保险诈骗罪的刑法共分三档,一个是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上徒刑并拘役;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8条就有规定,对保险欺诈的数额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中国反商业欺诈网-陆峰)

  论坛详情请点击进入:
http://antifraud.zgb.mofcom.gov.cn/living/20_single_LI2007101801371.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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